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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生家长会表演吐火被烧伤索赔16万,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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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5日,武汉市民夏先生反映,孩子去年1月份在校期间,被组织在家长会上表演吐火节目,出现演出事故导致面部烧伤。

班主任匡老师介绍,出事前一晚彩排时小夏曾表演失败,当时节目被淘汰。但在家长会上小夏执意上场表演,考虑到孩子的自尊心就没有阻拦。

“是他自愿选择的表演,这与我有啥关系?”匡老师表示,此前已垫付、赔偿5万多元,但学生家长不满意。夏先生则表示,已将孩子转学,目前已起诉学校索赔16万元。

这事儿,大家觉得学老师有没有责任?学校该不该赔偿这16万?

聊一聊杨律师对这件事儿的看法,初看这事儿我在想学校和老师是不是又被讹诈了?学生在家长会上非要表演个节目出了事故,怎么就赖上学校了?家长是干什么的呀?

但仔细看了一些报道出来的细节,尤其是看了老师对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的一些辩解理由后,我觉得老师这边还是有明显过失的,学校还是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因为那些辩解理由里本身就包含着老师这边有责任的事实。

其实在法庭上某一方在积极为自己无责或少责列举事实进行抗辩时,其所列举的事实经常就包括其实该方应该承担责任或加重责任的内容,然后被对方利用。

下面澎湃新闻的一篇报道的截图,重点部分我用红笔划出了,大家可以看一下,然后我们一起分析。

从报道来看,老师强调之前已经淘汰这个节目,是学生执意要表演,所以自己应该没责任。而且还说“如果(我)有事,警察为啥不抓我?”。老师的这些说法,并不是充足的免责理由。首先,就这件事儿来讲,即使学校有责任也不属于刑事责任,所以警察当然不会抓人。

这里聊的责任是民事责任,这事儿应该属于协商不成,双方直接通过民事诉讼由法院判决的事。从法律角度讲,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关键看学校是否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而从目前报道的一些细节来看,老师这边的操作是有问题的。

1、这个吐火的节目不是学生在校外学的,而是学生向班主任老师学的。

这应该不属于教学范围,但不可否认的是以老师的身份教学校这种有风险的表演节目,老师是应该注意到更多的风险防范责任。

2、老师说曾因彩排失败砍掉这个节目,是学生在家长会时执意上台表演。

但是就这件事儿法庭上,法官肯定会问老师一个问题“当时学生执意上台表演,你最终是否同意了?”从目前报道看,老师最终还是同意了的,这与老师未同意甚至阻拦,但学生“执意”表演还是有区别的。

3、还有一点也是很重要的,在老师为自己辩解的一个问题上,其实实际效果是会成为认定老师确实有责任的理由。

老师说“是他自愿选择表演。“煤油是学校提供的,是他自己添加食盐过量。这与我有啥关系?”这句话里的多个信息都是对老师不利的:”煤油是学校提供的“证明这节目还是和老师的安排及同意脱离不了关系。”是他自己添加食盐过量“,这个节目是老师教的,添加食盐过量如果是风险的原因,表演的又是这种有风险的节目,说明老师在事先风险防控方面的管理职责是没尽到的。这种情况下,再说”与我有啥关系”显然是不成立的。简单总结:既然是在学校由老师指导、在老师同意的情况下表演这个节目,老师的风险防范责任就比纯粹学生自带的节目要严格,包括材料的准备和事故发生的处理准备方面出了问题,学校就要承担相应的教育、管理失职的相应责任。当然,学校有责任不代表家长16万的索赔就该支持。该学生已经15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表演这种节目自己也应该有一定的风险意识,如果确实有证据证明是在老师砍掉这个节目后又坚持表演,自己也该因此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家长也知道学生在学习或表演这种有风险的节目,也没反对该学生的决定,甚至表演时家长也在场,那家长方面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具体各方责任比例和赔偿数额,如果协商不成,还是由法院根据细节再作判定。但是不管是学生还是老师,在从事这种有巨大风险的活动时,确实应该提高防范意识!

本文由北京杨文战律师提供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本文作者:第一届北京网络知名人士联谊会理事,年—年微博十大影响力法律大V,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附:《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

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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