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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个被烧伤孩子的自由

我们常说自由不能侵犯他人的权利,这个定义对很多不明白自由为何物的人来说是很有用的。令人难以置信的是,现在很多人根本不相信自由,认为自由是西方为了颠覆一切而制造的洪水猛兽。他们似乎忘了一件事,在中国自由是写在宪法里的,写在核心价值观之中。虽然过去两个月所发生的种种难免让我们对这种标榜有所怀疑,但让我们姑且相信自由在这个国度是存在的罢。

一个小孩子年幼的时候意外烧伤导致了毁容,假设他现在的面容非常恐怖,达到了令人不适的地步。那么他是否该去上学?如果他不去上学,他接受教育的自由就被完全损害了。如果他去上学,那么他就侵犯了他人的权利。毕竟没有人愿意天天看着恐怖的东西。

很多人立刻说,小孩子应该去上学。受教育的自由或者说权利是必然大于其他人“不看恐怖事物”的权利的。这种说法也是最被大众接受的一种观点。但这种观点有一个致命的缺陷,他把自由划分了大小。而大的自由可以凌驾在小的自由之上。

我们再来做一个假设,一个镇子的幼儿园发生了大火,全镇三十九个孩子毁容了,只有一个孩子幸免于难。很显然这种情况下,我们要照顾大多数人的自由,这四十个孩子将同班上学。三十九个毁容的孩子对那个正常的孩子造成了巨大冲击,使他心理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扭曲。与此同时其他毁容的孩子对他产生了嫉妒的情绪,校园暴力天天发生。孩子不堪受辱,双重压力之下从高楼一跃而下,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那么按照这种观点的标准,生死的权利是必然大于受教育的权利的。而之所以出现死的情况,恰恰是因为我们选择剥夺他“不看丑陋事物”的自由,而这种自由被划分成“小”的自由。

这不仅让我们怀疑自由被划分大小的标准是否合理,或者说是否存在这样一份标准,甚至最高程度上怀疑自由是否能被划分?

我们现在划分自由,很大程度上的标准依据于“常识”,而这种常识往往是靠不住的,或者是随条件不断变化的。依据常识,一个大学教授的生命显然比一个电工更具有价值,然而当需要修电路板的时候,大学教授毫无作用。再往更大的层面延展,几个世纪前的中国戏子是一种低微下贱的职业而如今无数父母心甘情愿地把孩子送进表演学校,期待着他们有朝一日成为万众瞩目的明星。

生活是一个连绵不断的过程,我们用来划分自由的标准只是在某一刻的条件下是理智的。在时间的下一秒,随着条件的变化他就不再适用了。可恰恰最为讽刺的是,这种划分自由的标准竟然是为了未来。依据当下的规则去衡量自由的大小,以此期待未来的命运,这无疑是很荒谬的。

苏格拉底说:我无知。当我面对自由的度量时,我深刻的体会到了这一点。(未完待续)

排版lych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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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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